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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

2017-01-03 16:08:15   来源:学工办
第一章  总  则 
第一条  学生干部既是学校教育、管理、服务等各项工作在学生中的组织者、协调者和执行者,又是学生进行“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”的中坚力量。为了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,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,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在校风、学风建设中的作用,特制定本办法。 
第二条  本办法所指的学生组织包括团总支学生会、系部管辖的社团等。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干部是学生组织中的各类学生干部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二章  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 
第一条  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: 
(一)代表学生参与院系教学、管理和服务工作,加强沟通; 
(二)向院系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和意见,并获得答复; 
(三)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活动; 
(四)参加各类学生干部培训; 
第二条  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: 
(一)自觉维护学校与系部的稳定和改革发展大局,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。在思想、学习、工作、生活等各方面以身作则,发挥模范表率作用; 
(二)及时传达贯彻学院、系部的决定和要求; 
(三)及时向学院、系部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、要求、建议和意见; 
(四)认真履行职务职责,高质量、高水平、创新性地开展工作;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三章 学生干部任职基本条件及选拔原则
基本条件:
1、思想政治好。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,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 
2、道德品质好。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,精神面貌积极向上,作风正派,纪律性强,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。 
3、学习成绩好。具有认真、进取、勤奋的学习态度、敢于创新的能力和良好的学习成绩。在竞聘时无重修课程。 
4、综合素质强。实践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,能够胜任本职工作,在各方面都能以身作则,发挥模范带头作用,在同学中有良好口碑和较高威望。 
选拔原则:
1、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坚持民主和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;   
2、学生干部的选拔,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组织推荐,通过公开竞聘等方式,由系团委审核通过产生; 
3、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进行公示; 
          第四章  学生干部的教育与培养 
第一条  学生干部任职期间,应接受一定的培训。培训情况作为任免、考核的重要依据。 
第二条  学生干部培训按层次可分为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、业余党校培训、学生组织日常业务培训等。 
第三条  对培训合格的学生干部将颁发结业证书。对培训中表现优秀的学员进行表彰,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和定期考核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五章  学生干部的考核和奖惩 
第一条  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,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集中开展。主要从德、能、勤、绩四个方面进行量化考核。考核结果为优秀者,可参加系部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的评选。具体考核办法参见《自动化及信息工程系学生干部考核细则》。 
第二条  学生干部每学期考核后,可根据考核结果予以综合测评加分。
第三条  对未恪尽职守,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、撤销职务、劝退等处理。 
第四条  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以免职。 
(一)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,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;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受到法律法规制裁的。 
(二)在学生中威信较低,不能起表率作用者; 
(三)由于工作严重失误、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,不宜再担任现职。 
   第六章  附则 
第一条  本办法由自动化及信息工程系团总支学生会负责解释。 
第二条  本办法自2016年9月28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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